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分拆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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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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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分拆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
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科大
指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讯飞
讯飞医疗 指 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 次 分 拆/本次分拆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
指
上市 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
《分拆预案》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
科大讯飞股东大会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 指
的《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分拆规则》 指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
分 拆 法 律意见书/本
指 拆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分拆法律意见书
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和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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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分拆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大讯飞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分拆境内子公司
讯飞医疗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上市公司分拆境内子公司至香港联
交所主板上市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讯
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二、分拆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及已经颁布并生效的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并
且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定及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分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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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料及证明,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证。在查验过程
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
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
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
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确信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之处。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分
拆法律意见书。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分拆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公司在《分拆预案》中明确引用的本分拆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已经本
所律师审阅,确认《分拆预案》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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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分拆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分拆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
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
议案》《关于审议〈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分拆
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有
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的议案》
《关于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关
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
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有关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前述部分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科大讯飞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科大讯飞
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分拆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参
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分拆及所涉讯飞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事项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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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其股票上市交易尚需香港联交所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如涉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分拆上市已履行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向科大讯飞核发的《营业执
照》,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讯飞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11771143J
企业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 666 号
注册资本 232,308.4333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庆峰
营业期限 1999 年 12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增值电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
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工程、信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
备研发、生产、销售;移动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二类、三类医
经营范围 疗器械研发、制造与销售;图书、电子出版物销售;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和禁止经营的除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商用房及住宅房
租赁;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科大讯飞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
所主板上市交易;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讯飞不存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科大讯飞提供的审计报告、讯飞医疗的财务报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与调查表、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许可与租赁合同、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
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经科大讯飞及讯飞医疗确认等,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
拆规则》对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于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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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分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科大讯飞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等公告,科大
讯飞于 2008 年 5 月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其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符合《分拆
规则》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讯飞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30Z1466 号、容诚审字[2022]230Z0166 号、
容诚审字[2023]230Z0088 号《审计报告》,科大讯飞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
润后,归属于科大讯飞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 IPO 审计机构审计
的财务数据,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为 23.11
亿元,不低于 6 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1)科大讯飞
净利润 A 56,121.30 155,646.39 136,378.96 348,146.65
扣非净利润 B 41,781.88 97,873.95 76,738.92 216,394.75
(2)拟分拆资产
净利润 C -20,436.99 -7,973.23 761.39 -27,648.83
扣非净利润 D -21,559.09 -8,356.09 1,428.35 -28,486.83
(3)享有的权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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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比例(年
a 51.62% 51.69% 51.00% 不适用
末)
(4)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
净利润 E=C*a -10,549.58 -4,121.59 388.31 -14,282.86
扣非净利润 F=D*a -11,128.80 -4,319.50 728.46 -14,719.84
(5)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净利润差额
净利润 G=A-E 66,670.88 159,767.98 135,990.65 362,429.51
扣非净利润 H=B-F 52,910.68 102,193.45 76,010.47 231,114.60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I=G 与 H 孰低值三年累计之和)
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 过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的 净利润
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
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于上市公司/母 市公司/母公司股东 日归属于上市公
项目 公式
公司股东净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司/母公司股东
润 的净利润 净资产
科大讯飞 A 56,121.30 41,781.88 1,640,004.78
拟分拆资产 B -20,436.99 -21,559.09 31,940.78
享有拟分拆
资产权益比 a 51.62% 51.62% 51.62%
例
按权益享有
拟分拆资产
C=B*a -10,549.58 -11,128.80 16,487.83
净利润或净
资产
按权益享有拟分拆资产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科大讯飞净
占比 D=C/A 1.01%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
=-26.64%
(1)净利润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 IPO 审计机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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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数据,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4.18 亿元;拟分拆资产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2.16 亿元;按权益享
有的拟分拆资产的净利润为-1.11 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64%。
因此,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
(2)净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 IPO 审计机构审计
的财务数据,2022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64.00 亿元;拟分拆资
产 2022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19 亿元;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
的净资产为 1.65 亿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01%。因此,公司最
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资产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符合《分拆规则》要求。
(二)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根据《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230Z1381 号)《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科大讯飞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容诚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
专字[2023]230Z0139 号)
露文件并经与科大讯飞财务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大
讯飞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其权益被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经对实际控制人的问卷调查,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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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
ex.html)、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官网(http://www.sz
se.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
xinchaxun/)等官方网站和公开渠道,科大讯飞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的公开谴责。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信
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home/index.html)、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
//www.csrc.gov.cn)、深交所官网(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官方网站和公开渠
道,科大讯飞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对科大讯飞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088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四)
项之规定。
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根据科大讯飞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讯飞医疗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分拆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讯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讯飞医
疗股份约为 2.92%(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科大讯飞间接持
有的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讯飞医疗权益比例(通
序号 姓名 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过公司持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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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92%
综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讯飞医疗股份不超
过讯飞医疗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五)项
之规定。
(三)讯飞医疗不存在以下不得分拆的情形
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除外。
根据《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379 号)《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科大讯飞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25.50 亿元,
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母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除此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上市公
司不存在其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事项。因此,本次拟分拆主体及拟分拆资产不
属于科大讯飞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分拆
规则》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的。
根据科大讯飞公开披露文件,科大讯飞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讯飞医疗系科大讯飞于 2016 年 5 月与安徽科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赵志伟、鹿晓亮等 8 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不属于科大讯飞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
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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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根据科大讯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告的《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科大讯飞 2008 年
在深交所首发上市,科大讯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是以中文为主的智能语
音核心技术提供商及应用方案提供商。2016 年 5 月,科大讯飞出资设立讯飞医
疗,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讯飞医疗主要从事医疗行业人工智能产品
及服务的研发和销售。因此讯飞医疗的主要业务或资产非科大讯飞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讯飞医疗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讯飞医疗的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
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托实体医院的互
联网医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讯飞医疗重大业务合同及经与公司访谈确认,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讯飞医疗主要从事医疗行业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研发和销售;根据讯飞医
疗重大业务合同及经与公司访谈确认,讯飞医疗非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符合《分
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根据讯飞医疗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讯飞医疗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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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之日,讯飞医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讯飞医疗股
份约为 8.46%(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科大讯飞间接持有的
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讯飞医疗权益比例(通过
序号 姓名 在讯飞医疗的任职情况
公司持有的除外)
合计 8.46%
综上,讯飞医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讯飞医疗股份
不超过讯飞医疗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五)
项之规定。
四、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核查
(一)科大讯飞已就相关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
根据科大讯飞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文件、《分拆预案》,科大讯飞
已经披露并说明《分拆规则》第六条所述如下事项: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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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科大讯飞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就本次分拆有关的《科
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分拆预案》《风险提示性
公告》等与本次分拆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于 2024 年 1 月 9 日进行公告。
根据科大讯飞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文件、《分拆预案》,科大讯飞
已按照《分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拆的目的、商业
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
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基于上述,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大讯飞就本次分拆已履行现
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分拆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根据科大讯飞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文件、《分拆预案》,科大讯飞
董事会已按照《分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就本次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规则、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
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事项进行
审议,并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
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分拆法律意见书
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
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
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
能力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
本次分拆相关议案提交科大讯飞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分拆预案》、科大讯飞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科大讯飞于 2024 年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经
履行了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科大讯飞具
备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资格;科大讯飞分拆所属子公司讯飞医疗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符合《分拆规则》规定的相关实质条件;科大讯飞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截至本分拆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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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分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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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页)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吴小亮
经办律师
吴小亮
韦 玮
范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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