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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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六) 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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