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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大控股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 C3 天盈广场东塔 56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 第一次 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 之目的 ,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 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
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 称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 股东大 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 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 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 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 办律师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 网
刊载和公告了《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
通知》。
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 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9日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和相关股东 的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 代
理人共 10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71,197,8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5.6962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40,065,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736%。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 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 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 议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946,314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045,114 股 ,占本 议案 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037,446 股 ,占本 议案 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 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李丹虹
吴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