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 依顿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制订)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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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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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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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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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交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
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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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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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投资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系指除印刷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以外
的业务)前须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
  (八)对外担保(指公司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应取
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本条第一款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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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证监会和上交所
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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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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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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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秘书、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
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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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计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申请直接披露,或者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广东依顿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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