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关于公司此次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艳女士,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定的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调整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调整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使用额度,由原
审议通过的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为 23,000.00 万
元(含本数),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
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事项
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
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
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额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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