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 森特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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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
职能,进一步完善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森
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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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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