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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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3 号华商金融中心一号楼 31 层
电话:028-85939898      传真:028-62022900
邮编:610041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03G20240071-04
致: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和流体智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和流
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
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布了《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14:50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三街 88 号 5 栋 23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璞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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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67,6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3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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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64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66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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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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