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18]第 14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
(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 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广安爱
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授予时于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了劳动
合同或聘任合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也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均不存在被
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股东、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