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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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的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江
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
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办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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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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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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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 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控控制评价报告;
  (二)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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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四)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五)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式;
  (六)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秘书负
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
应地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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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五条    审计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
要点和过程情况,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
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
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
保密承诺书。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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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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