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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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可以不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
      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
      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
                        □是□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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