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可以不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
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
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
及时披露。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
□是□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