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
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
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和
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
查。
第八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
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
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
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
沟通初审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
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当事人确认,并
保留书面或邮件等往来记录,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