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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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海联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
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
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
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
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四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
计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构,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
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
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审计机构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
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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