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 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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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4-004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传媒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 2022 年年报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
  (二)公司 2022 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606.59 万元,系分别持有灵河影视制作
(上海)有限公司 20%股权、成都泛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股权。上述两项长期股
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 2022 年末评估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 2022 年财务报表披露存在瑕疵。其中,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31 万元、
债权投资 711.80 万元、合同负债 2,725.46 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的情况,其他应收
款、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披露不准确。
  (四)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由股
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律师见证。上述参与监票、计票的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慈文传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
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
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
质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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