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洲际: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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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文件
   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顺黄路 229 号
    海德商务公司一楼会议室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目     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须知
三、会议议案
四、表决票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主持人:陈焕龙 董事长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布会议须知
三、大会秘书处报告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人员情况
四、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六、股东发言或提问
七、会议表决
八、公布会议表决结果
九、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十、形成会议决议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要求,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工作设计票人两名和监票人两名,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和大会工作人员组
成。
  二、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四、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均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才可
发言。每位股东提问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超出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范围的问题可
不予回答。由于股东大会时间有限,公司并不能保证每位有发言需求的股东都能
在大会上完成发言,大会秘书处会安排专人对会议上的问答进行记录。
  七、针对股东就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提出的质询,主持人可指定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答,回答人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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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内。
  八、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股东在审阅本次大会相关议案后,即可进行表决。
  九、参会的股东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股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十、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
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
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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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2,263,507,51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 4,149,009,280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 O 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第一百 O 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响。
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        计、咨询或者核查,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半数同意。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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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     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
露。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情况进行说明。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的,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事项。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现
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董事
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     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      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中
见。                      小股东的意见。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
(六)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六)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   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
                      具体比例,或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
                      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士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工商登
 记、备案等相关事项。
     以上议案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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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关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附后。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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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
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洲际
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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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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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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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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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
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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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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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表 决 票
股东名称或姓                    营业执照号
名                        或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
    股东账号                  表决权总数
    序号           议   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非累积投票议案


说明:1、请填写好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帐号及表决权总数,法人股东需填写
法人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号,代理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及代表股数。 2、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在
“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应的选项栏打“√”,每一表决事项只限打一次
“√”。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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