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剑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