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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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4-00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9,558,237.43 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讼的议案》。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因合同纠纷,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向凌源市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本案《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辽
    (一)受理机构:凌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三人:凌钢(大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
    (三)案件背景
“钩帝公司”)、江苏银行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江苏银行同
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江苏银行直接交付公司或邮寄至公司(或公司授
权单位)。江苏银行保证不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予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以外
的任何一方,如江苏银行违约,需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5 年 3 月
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 8330 万元,并根据合同约定及钩帝公司申请,向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大连公司开立 10 张银行承兑汇票,钩帝公司存入 3,332 万元保证
金,剩余 4,998 万元由江苏银行垫付。江苏银行未按约定将上述银行承兑汇
票交付公司(或公司授权单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诉讼请求
  (五)本案进度:已立案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推动案件进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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