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4-00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湖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兴力”
           )向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以下简称“衢州智宝”)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1,568,197,790
 股 ( 占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8.43%) ,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现 金 人 民 币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
? 待受让方完成尽调后,转受让双方还将就分批次转让安排和付款
 安排签署《补充协议》
? 风险提示:(1)新湖集团和恒兴力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
 所持股份的 63.08%,完成上述股份转让需新湖集团、恒兴力对部
 分质押股份做出解质押安排。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转受让双方
 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其他主
 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的审批(如需)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等程序,方能办理
 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接到
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架构、争取地
方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合作、推进公司转型,2024 年 1 月 8 日,新
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现将协议内容提示公
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
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15.96%)和209,991,5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47%)的无
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1,568,197,79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18.43%),转让价格为1.9170元/股(未低于协议签署日前
一 日 公 司 股 票 收 盘 价 的 9 折 ),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现 金 人 民 币
   新湖集团将直接持有本公司557,969,62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6.56%,恒兴力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黄伟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2,415,541,766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司总股本的18.43%;衢州智宝及其关联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安财通”)合计持有本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将继续保持稳
定。目前公司董事7名,新安财通提名1名,新湖集团提名3名,剩余3
名独立董事,且短期内不会有变化,黄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能控制上
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此,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上述协议转让与公司总股本变化、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
持一起构成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占当时总                     占当前总
       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本的比     持股数量(股)         股本的比
                                            例(%)                     例(%)
黄伟                       1,449,967,233       16.86   1,449,967,233     17.04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26,975,870       22.41    557,969,620       6.56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62,334,913         5.38    407,604,913       4.79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9,991,540         2.44              0         0
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4,049,269,556       47.09   2,415,541,766     28.39
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合计              859,934,300        10.00   2,428,132,090     28.54
注:(1)本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股份变动公告》
( 公 告 临 2023-026 号 ), 注 销 回 购 股 份 90,402,736 股 ,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上升为47.59%;新安财通持股比例上升为10.11%。(2)2023
年5月至2023年7月,新湖集团一致行动人宁波嘉源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其一致行动人持有3,939,809,556股,持股比例为46.30%。(3)2023年11月至本
公告提交日,新湖集团转融通出借的43,930,000股到期归还至新湖集团股票账
户。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3,983,739,556股,持股比例为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
份2,415,541,766股,持股比例为28.39%。(5)新湖集团剩余转融通出借的
本公司股份2,426,341,766股,持股比例为28.52%。
   (三)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一: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注册资本:37,738.33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1994年11月30日
   主要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主要股东:黄伟先生、李萍女士分别持有新湖集团57.62%、24.71%
的股份,黄伟先生与李萍女士为夫妻关系。
   (2)转让方二: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3951206K
     法定代表人: 易景璟
     注册资本:26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3年8月18日
     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贸易、高科技产业投资等
     主要股东:新湖集团持有100%股份。
     (3)受让方: 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711幢2单元305-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D8LF8P9X
     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智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杨鲁
宁)
     注册资本:35001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4年1月5日
     主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衢州智宝由衢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工业”
                                )、
衢州智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截至目前,衢州智宝的合伙人
及出资认缴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普通合伙人    衢州智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       0.0029%
 有限合伙人    衢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50,000.00   99.9971%
              合计                      350,010.00   100.0000%
   衢州工业系衢州智宝的控股股东,衢州工业同时是本公司股东新
安财通(持有本公司10.11%的股份)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持有
新安财通49.80%的合伙份额。截至目前,衢州智宝及其关联方新安财
通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司1,358,206,2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5.96%)和209,991,54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2.47%)的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
金人民币3,006,235,163.43元。
   若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事项,且该等股份变动实际发
生在过渡期内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
根据证监会、上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
式,具体的支付节奏和每期支付条件、比例、金额、账户等事项,由
各方结合本次股份转让的工作进展友好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
约定。
户的方式(每批次过户股份的比例不低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
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完成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法律、业务等方
面的尽职调查,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对
目标公司(即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即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企业,下同)正常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转让方确
保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过渡期内不主动进行以下事项(截至本协
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已披露的、或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
法审议通过的事项;或经受让方明确书面同意的事项,均不受本条限
制):
  (1)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独或合计造成价值超过10亿元
的金钱或者非金钱的损失;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不
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除外)、企业债券等;
  (3)目标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但依据证券法律法
规、监管规则要求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并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分配利润方案除外;
  (4)目标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停止经营业务、变更主要的经营范
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
务,其他导致目标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主体不能存续或不能正常经营的
事件或情形;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
售、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单笔5亿元以上资产(含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许可、抵押、质
押给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除外)
                  ;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
所产生的单笔5亿元以上上述处分事项应当按照目标公司制度进行,
并在作出决策后3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6)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
终止、重新议定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单笔5亿元
以上的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5亿元以上处分事项应
当按照目标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3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原协议同一交易主体增减原协议标
的金额五亿元以下的事项不受本条限制;
  (7)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
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
的除外;
  (8)导致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事件或情形;
  (9)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担保,目标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目标公司及其他
控股子公司或联营/合营企业(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为生产经营提
供的担保、或者目标公司因经营之必要与转让方一或其关联方而进行
的互保除外;
  (10)进行任何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
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
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作为被告涉及重大诉讼、重大仲裁
事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12)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违约
情况;
  (13)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目标公司现任董事、向目标公司推
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
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但董监高出现前述各情况后已相应改选改聘
的情况除外)或者未经受让方同意发生超过董监高各自半数人员的重
大变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常换届的情形除外);
  (15)影响本协议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的
事件或情形;
  (16)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经营管
理、核心业务、核心人员、纳税情况、劳动人事、主要资产、诉讼仲
裁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为免疑义,本条所述金额均以涉及的项目整体金额为准,不可分
批次计算。
  (1)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
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
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
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关董事、监事,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予以配合,该等具体事项由各
方结合本次交易的工作进展友好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增持的,则应当于该被动变更事项发生当日通知受让方,并配合受让
方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
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后续双方将就分批次转让安排和付款安排签订补
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
转让方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 风险提示
解质押安排。
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
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如需)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
规性确认等程序,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能
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业
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以
及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增持)和《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将于 2 日内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湖中宝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