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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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4-005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 22 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从 213 人调整至 211 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1,270 万股调整为 1,258 万股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6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决议和授权,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了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
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截止公示期满,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
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缴款认购期间,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额放弃认购合计 10 万股;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认购合计 2 万股;激励对象放弃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合计 12 万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13 人调整为 211 人,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70 万股调整为 1,258 万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批准和授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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