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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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华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康华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及人才市场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康华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康华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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