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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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
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
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
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辞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
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
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董事
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
十六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
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
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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