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
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立、运行情况,检查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相
关资产,监督本公司及控股公司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
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检查监督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
效益及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和公平。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常设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长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
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
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各内部机构
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妨碍审计部
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
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计部门改善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利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财务
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
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权利: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经营业务
计划、预算资料和会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经济活动有关文件等;
  (二)审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凭证、账册、合同及预算、决算
资料,检查各类资产现状,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
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
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
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如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除对上述审计外的其他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专
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专项审计包括研发项目审计、重点项目实施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审计
意见书,对一般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审计部行使,对重大审计
事项,提出审计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应的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
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
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审计部在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
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
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
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一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
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隐匿收入、挪用资金、公款私存、据为
己有的;
  (五)业务审核不严、财务审核不严、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六)虚列支出、超标准报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
弊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劝退、开除等处分,
可并处罚金,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卡智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