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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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4)第 015 号
致: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文华酒店 7 层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刘娟
律师和赵婉宇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现场会议
地点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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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变更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将现场会议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文华酒店 7 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文华酒店 7 层
召开,由董事长张霖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
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0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1,651,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359%,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263,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839%。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9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388,43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05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宁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未参与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3,328,34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4759%;反对368,709,1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0.6811%;弃权9,614,0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430%。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8,562,0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6.9995%;反对53,709,1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7.9902%;弃权9,614,03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01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 娟
                                      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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