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4-001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保龄宝”)
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
容已依法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
外环路 1 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9,446,2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2.21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 46,169,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5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765,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035%。
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12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2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1 %;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2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1 %; 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2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1 %;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2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1 %; 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4%。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2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4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51 %; 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1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反对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3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23 %;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16,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35,4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23 %;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林志伟律师、王佳楠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