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
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三、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满足行权条件:
考核条件 1:以 2018 年为基础,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
且不低于 2022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考核结果:公司以 2018 年为基础,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考核条件 2: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25%,且不低于 2022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考核结果:公司 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26.93%,在 2022 年
度同行业对标中排名第一;
考核条件 3:2022 年度ΔEVA 为正值;
考核结果:公司 2022 年度ΔEVA 为 92,014 万元。
四、个人业绩层面考核,满足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截至目前共计 311 人,扣减个
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或以下的 2 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309 人,其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均为良好或以上。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
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对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
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本次期权行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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