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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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4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豪鹏科技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
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
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
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豪鹏科技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公司就本
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豪鹏科技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
文件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公告时总股本 81,860,6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公积金转增资本。本次利润分配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28.48 元/股-0.3 元/股=28.18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陈述,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陈述,本次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295 股,含 1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本 的 0.1328% ;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公 司总 股 本 由 82,293,639 股 变更为
(三)本次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豪鹏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8.18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陈述,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及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颜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