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 锋尚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下
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锋尚文化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锋尚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
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法律意见书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
内容详见 2023 年 12 月 23 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的《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锋尚文化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锋尚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8日下午14:00在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 歌华大
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无法到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月2日(星期二)。
截至2024年1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16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7,583,127 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64.2891%。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87,297,399 股,
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64.0793%。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
法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负责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87,49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0%;反对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671%;反对17,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26%;弃权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24.2103%。
  表决结果: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   楠
                 承办律师:
                   彭亚峰
                   刘晓航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锋尚文化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