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
长的议案》
《关于聘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关
于聘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关于聘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审核,朱钢先生、周文凯先生、陈谐先生、米乐先生、宋
清松先生、江志纯先生、陈晓江先生、余宣杰先生、朱峰先生和徐腊
梅女士的聘任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同意聘任朱钢先生担任公司行长、财务负责人;聘任周文凯
先生、陈谐先生、米乐先生、宋清松先生、江志纯先生、陈晓江先生
担任公司副行长;聘任江志纯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余宣杰
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聘任朱峰先生、徐腊梅女士担任公司业务
总监。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永明、强莹、余瑞玉、俞红海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