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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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即不得少于 4 人,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他可
为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细则 2.2 条规定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条件。
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事的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
细则第 3.2 条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查后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 2.1 条第(1)、
                       (2)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本细则 5.5 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1)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
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事项包括:
  (1)对外担保;
  (2)重大关联交易;
  (3)董事的提名、任免;
  (4)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6)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
  (8)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9)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案;
  (10)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1)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12)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3)管理层收购;
  (14)重大资产重组;
  (15)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6)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7)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8)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
项;
  (20)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的其他事项。
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
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
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
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
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细则第 4.2 条
第一款第(1)项至第(3)项、第 5.5 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上述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
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
由推卸责任。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所报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1)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3)对本细则第 5.5 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 4.2 条第(1)项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服务,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独立董事首次被公司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
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
培训。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
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
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
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4)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
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
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5)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
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
益。
  (1)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2)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东;
  (3)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4)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以上”均含本数;
        “低于”
           、“少于”、
                “过”、
                   “超过”不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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