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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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相关事项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确定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另有1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自愿放弃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不
超过701人调整为697人,前述4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调整分
配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预留部分数量均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
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8
日,同意以人民币1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97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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