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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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通过线下及线上视频会
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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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上发出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
的有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 时在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
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鲍玖青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9,904,17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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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1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3,694,81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4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在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
核查,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丽水
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发布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9,870,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8%;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920,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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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06,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9,455,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36,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郁琼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53,428,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9504%。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430,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24%。
  就本议案的审议,股东郁琼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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