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
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