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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
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东大会的通知;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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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座 2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池宇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63,739,616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440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2 名,代表公司股
份 792,291,23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40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池宇峰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②选举萧泓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鲁晓寅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孙子强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王豆豆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选举韩长艳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②选举张丹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王 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