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后,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定价公允,符合公
司实际业务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林爱梅 沈鸿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