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4-00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496,796,683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4.5899%。其中:
市公司总股份的44.160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0名,
代表股份49,809,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06%。
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215,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
反对股数533,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22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8.8338%;反对股数533,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215,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
反对股数556,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22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8.8338%;反对股数556,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239,4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8%;
反对股数509,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252,1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8.8812%;反对股数50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6,215,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
反对股数533,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22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8.8338%;反对股数533,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2,742,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9%;
反对股数4,006,4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5%;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755,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1.8607%;反对股数4,006,4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
的8.0436%;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95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2,742,5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9%;
反对股数4,006,4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5%;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755,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1.8607%;反对股数4,006,4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
的8.0436%;弃权股数47,6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95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夏慧君律师、朱煜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