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太和水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
现将本次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和水进行了 2023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与公司有关人员沟
通、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太和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括:
(一)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 信息披露情况;
(三)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七) 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太和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
职责;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
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严格按
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三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
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完
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往来账簿,实地核查了资产、财务、人员、业
务、机构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项目台账、专户发生额及余
额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取得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合同及发票,实地查看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太和水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
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
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决
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在检查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检查期末公司不存在违规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
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
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合同,查阅了定期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
解。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公司新接订单数量减少,
经营业绩阶段性承压,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整体处于正常有序状态。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因公司 2022 年业绩下滑等原因,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
证监局”)于 2023 年 5 月对太和水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上海证监局认定由
于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
成最终治理,公司 2018 年项目收入确认存在问题。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
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5 号)、
《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23〕124 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3 号)、
《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
决〔2023〕122 号)。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保荐机构就本事项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了以下检查:
(1)督促公司进一步
规范财务会计处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2)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及时告知保荐机构进展情
况。截至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当中,尚未收到新的进展或结论性文件,保荐机
构将落实持续督导责任,切实督促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本次股份冻结事项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也未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目前未发现上述事实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注意: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
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
自我完善的意识。
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
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时性,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范要求履行内部审计工作,严格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检查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
“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
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情形;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温 晨 白 林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