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92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0,25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6.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60,1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 6,982,075.47 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 2,520,754.72 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0,597,169.8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XYZH/2023CDAA1B043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
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使用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
兑付。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的合规性,
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
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若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相关合同
的,需与交易对方重新确认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款项。
付方式,并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
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
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监管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
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及子
公司一般账户。
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
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使用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兑付,并
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
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议案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川恒股
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
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
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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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张 恒 袁 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