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92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0,25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6.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60,1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 6,982,075.47 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 2,520,754.72 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0,597,169.8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XYZH/2023CDAA1B043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具体情况如下: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60,0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
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
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在额度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的总
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
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
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额度不超过 6.00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并授权公
司的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止。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
况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60,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品种。本次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项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
事会关于本次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文件,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恒 袁 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