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菱动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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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因失去资格、不符合独立性要求而获准辞职
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或审核)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会议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
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
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至少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
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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