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美年健康:远期结汇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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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
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汇币
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汇合同约定的币种、
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 自操作
此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汇交易计划。
  从事远期结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远期结汇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远期结汇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出口
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
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汇,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结汇。
  第八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的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汇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
测的外币回笼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汇,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远期结汇。
               第四章 远期结汇实施流程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总裁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出口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
研究和判断,进行远期结汇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远期结汇交易计划,根据交易金额权
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
构提交远期结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
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资金主管、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
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远期结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
信息。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 每笔远
期结汇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裁,并
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
报总裁,由总裁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远期结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裁。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
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远期结汇的交易原始资料、
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至少 15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末或不定期对远期结汇交易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
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关的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
结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远期结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远期结
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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