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投
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本制度 适用于
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
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理财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还
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
个月内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董事会应在做出投资理财决议后及时公告。
第 八 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
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 资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 理财的调
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
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
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的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
(二)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部将理财方案交由证券部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
与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的投资理财行为:
(一)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内部审批;
(二)与银行签订理财相关协议;
(三)负责理财资金的调入调出;
(四)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五)定期(每季度)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理财决策执行情况、理财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以上第(三)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应和其他项工作执行人(岗位)加以区别。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调研、洽谈、评估理财产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
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