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美年健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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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中提 及“信
息”系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 构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按照
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
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
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
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
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
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
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
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
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
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
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
司偿债能力或对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
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
者。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一旦达到披
露标准,必须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制度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
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
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条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
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
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
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
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
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
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
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
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并披露处
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
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
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
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
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监管机构
请示、与有关中介机构沟通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
报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前,
应同时准备向交易商协会申请信息公布。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但根据本管理
制度须披露的信息,应由公司财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 流程,
并将获得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申
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将分类专卷存档
交由档案室保管。文件的保存期限在十年以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部信息的事项。
  下列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妥善管理涉及内幕
信息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
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
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
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
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 影响
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九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督促该子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失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或因其他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或有规定不明确的,应按以上 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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