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美年健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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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
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
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
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
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审计部对财务部
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
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公告格式》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
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 有关人
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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