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 美年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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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美年大健
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 二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三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
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生产、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一定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全面系统的培训。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 四章 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发布
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布公
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事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 五章 投 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
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
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
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
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
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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