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十 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司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技术专业领域内 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技术专业领 域内的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服务,投资管理,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 投资管理;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医疗活
事医疗活动、心理咨询)。设计、生产、销 动、心理咨询)。设计、生产、销售各式服
售各式服装、服饰及原辅材料;纺织服装 装、服饰及原辅材料;纺织服装类产品的科
类产品的科技开发;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 技开发;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 出口业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
动)
第 二 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决 应当依据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 ……
第 二 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 二 十 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第 四 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 制人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业务、人员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 实现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
担责任和风险。 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 公 司 财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联方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
活动。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没 有 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
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 部机构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
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 有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 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 关公司
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
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 四 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属的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
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业竞争。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 四 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 四 十 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之一的交易:
担保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资产 30%的事项;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事项;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司股份的事项;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 超过 500 万元;
的其他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 授 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行使。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占 公 司 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
及 的 资 产 净额 同时 存 在账 面 值和 评估 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构 和 个人代为行
使。
第 四 十 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须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提 交 股东大会审
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人提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章程规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 章程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的其他担保情形。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董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项 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 五 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 五 十 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向董事会提出。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 反馈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
主持。 和主持。
第 五 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 五 十 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
董事会提出。 事会提出。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 反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求。 ……
……
第 五 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 五 十 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 及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 五 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 五 十 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 间 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
码。 码。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 六 十 四条 自 然人股东出席现场会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应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
续。
第 七 十 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的一名监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
事主持。
……
第 八 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 八 十 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则)的修改;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 (五)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 变 更 方 总资产 30%的;
案; (七)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十)重大资产重组;
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第 八 十 二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当安排通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络投票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
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
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 利 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 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东 买 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违 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 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八 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 当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 八 十八条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 第 八 十 八条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
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人提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 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三 以 上的股东提
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 名,下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
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之一。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百 分 之一 以 上的 股东 提
…… 名。
……
第 九 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 九 十 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 一 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一 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第 一 百 零五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 东大会予以撤换。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或独立董事)可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或独立董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或独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或独立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 如因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 独立董
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 的三分之一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或独立董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独立董事)仍应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出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或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或独立董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或 独立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一 百 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
第 一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 一 百 一十 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根据本章程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项; 赠等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 的 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检查总裁的工作;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一 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第 一 百 一十 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
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 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会对董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成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 会成员
员由董事兼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议事 由董事兼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议事规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提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 应 当 为 不 在公 司担 任 高级 管 理人 员的 董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 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士。 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一 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 一 百 一十 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 (一)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 事项如
下: 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账 面 值和评估值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 个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应提交股东大会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 的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费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净资产的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
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 型在连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除应当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 指标计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算。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述第(一)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议。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 上 述 购 买 或 出 售 资 产 不 含 购 买 原材
过 30% 的,由董事会审议;经累计计算达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除应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
当披露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规则》9.7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应
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
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第(一)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
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 原 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的权限
本章程中所指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章第一节为准。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之间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独立意见。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至 3000 万元之间,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
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评估。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 第 一 百 一十七条 本 章程中所指的关
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投资、风 联交易及关联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 上市规则》为准。
信托产品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投资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自
行为。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 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进行证券投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由董事
资,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批准。
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一 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 第 一 百 一十 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
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 及时披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
担保的总额。 保的总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及财 务 资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 助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本章程第四十 五条规
意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定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
宜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会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提 供 反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担能力。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相关 制度对
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 担保事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 当事人
对担保事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 责任。
人责任。
第 一 百二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 第 一 百 二十 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
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公司重大事项由法定代表人授
权总裁进行处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一 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第 一 百 二十一条 公 司副董事长协助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
履行职务。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一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第 一 百 二十 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传真)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 一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 一 百 二十 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 和书面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
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 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
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
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
第 一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 第 一 百 二十 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字。做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
不得采用传真方式进行,其他董事会是否
采用传真方式进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 一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第 一 百 二十 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 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电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话、网络会议)。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 一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第 一 百 三十 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票数); 数);
(六)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的签名;
(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记录的
内容。
第 一 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
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 一 百 三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责,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
(十)公司 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
职权。 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 一 百四十一条 公司副总裁经总裁 第 一 百 四十 一条 公司副总裁经总裁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总裁不能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总 裁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总裁履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总裁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总 裁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总裁的,
的,由董事长 指定的副总裁履行职务。 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裁履行职务。
第 一 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 一 百 四十 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 一 百 四十 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 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主持监事会会议。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
事会会议。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 当 比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 一 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第 一 百 五十 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 开十日以前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
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 等方式于会 子邮件、传真)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 以以电话或者书面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
同意,监事会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天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
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 一 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第 一 百 六十 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策为:
……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 董 事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董事会
会根据 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上一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上一会计年
会计年度盈利情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 度盈利情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 和股东
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
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大会批准并公开披露。
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并公开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解释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 具 解 性说明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 会计师
释性说明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 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 财务状
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 财 况 和 经 营 状 况 的 影 响 向股 东 大会做出说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 做 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
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 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 润分配
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 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
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
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的目标为
式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 剩余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
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 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
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 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
进行利润分配。 配。
……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 露 利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利润
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
符合 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合本 章 程 的 规 定或 者 股东 大 会决议的要
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 司 未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二个月内实施完成。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份)的派发事项。
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
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 一 百六十六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 第 一 百 六十 六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为: 程序和机制为:
…… ……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司 现 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确意见 。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定的特殊情形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 ……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5、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的特殊情形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
上予以披露。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
披露。
第 一 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报股东大会批准。
原 第 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第 一 百 七十 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邮件方式、专 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邮
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寄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原 第 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第 一 百 七十 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邮件方式、专 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邮
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寄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原 第 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 一 百 七十 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十
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的,自被送达人接收到日期视为送达 日 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方式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接收到日 期视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原 第 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和巨潮资讯 网 报》
、《 》中的一家或多家和巨潮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登 公 司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二 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 二 百 零 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不
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原“上市公司”的部分描述修改为“公 司”、原
“公司章程”的部分描述修改为“本章程”,部分条款序号存在同步更新,其他条款
内容保持不变。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