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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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广 东 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 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
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在兴业银行江门分行、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与兴业银行江门分行、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与兴业银行江门
分行、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协议
  甲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
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
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胥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二)与中国银行协议
 甲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
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
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胥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三、备查文件
方监管协议》;
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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