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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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运作指引》”)、《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并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方面
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审计报告;
  (六) 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
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
明。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
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
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
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审计室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
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审计室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
订情况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半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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