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装备: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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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内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
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
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
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审计部、财务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用
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条 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
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
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选聘结束一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送情况说明,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选聘、应聘、评审的具
体情况及决策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后期审计费用对比
等,并附选聘、应聘、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预计无法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前完成选聘工作,应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重新选聘审计单位,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七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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