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
(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
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期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需要依法披露信息外,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
统自行登记并上传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相关法定媒
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执行人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一律披露。
年度报告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交所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节 重大交易
第十七条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
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
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
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
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
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进 行 “ 提 供 担 保 ”“ 提 供 财 务 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八条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
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
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期实施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七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第
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
续签合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节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
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日常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涉及本节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九条的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
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一)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
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
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二)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
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
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
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本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累计达到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
定。已经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
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
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
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七条 出现以下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
(二)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
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回购;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其他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节事项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
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
接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
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准备和递
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
中国证监监管部门;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
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及董事会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及监事会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制度存在缺陷或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是本职责管
理范围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按照制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有效收集、管理
涉及的重大信息,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
关规定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
子分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公司有关部门、
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以便董事会秘
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程序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格式和披露时间,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公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与
执行。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交所业务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
推进计划,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
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公司董事、
监事审阅,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
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
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司重大事件的信息,并按照法
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临时公告,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其他
相关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交
所信息披露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
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
判断。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专管员对公司发布信
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
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类别来
区别对待。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在自行提并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后,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
报纸上披露。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的信息披
露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上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报
纸上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披露或解释的事项,
有关部门、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按照披露要求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事宜,参照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重大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安排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披露信息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
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业务范围内的信息交流,不得
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
处分的,并不免除公司对其进行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
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方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管理部门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
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订。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