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4-02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无法确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送达的(2023)京0105民初44385号《传票》及
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赵红梅
原告二:李金虎
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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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
人,与出借人赵从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0万元;以公司名义与其关联
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
款人,与出借人熊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0,000万元(以下合称“违
规借款”)。
原实控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累计支付赵从宾13,532.50万元,累计支付熊斐
伟13,982.58万元。2018年4月,两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终结,后续未再申
请恢复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8月20日、9月29日、2019年1月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更新后)》《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
占用的进展公告》《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
告》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70号、2018-89
号、2018-99号、2019-07号、2019-26号)。
(三)《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的原告赵红梅、李金虎(以下简称“二原告”)《民事起诉状》
诉称:二原告是公司原实控人韦振宇其他关联公司的员工。2018年1月,二原告
将自己名下的住房为公司上述与赵从宾、熊斐伟的违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
权人为违规借款债权人指定第三人,抵押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主债权为公司
前述与赵从宾、熊斐伟违规借款的部分金额),且二原告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反
担保承诺函》。此后,因违规借款债权人未得到足额还款,二原告以上述抵押房
屋向“北京惠丰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北京中金城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共计460万元。该款项于2018年12月发放至原告账户后,最后转至赵从
宾、熊斐伟指定的收款人处共400万元,另60万元转至公司原实控人关联公司北
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本次借款的费用。二原告现起诉公司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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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偿款本金460万元,并要求支付上述代偿款产生的利息。
(四)诉讼请求
日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实际代偿款本金4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朝阳法院送达的(2023)京0105民初44385号《传票》及原
告方《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赵红梅、李金虎诉公司追偿权纠纷案由朝
阳法院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到上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原告持有
的盖有公司公章的《反担保承诺函》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
以法律途径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
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
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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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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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