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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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4-00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02.1006 万股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98 元/股
次会议;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
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
认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
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19 年 10 月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 号),原则同
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
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销部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
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 39 人因纳入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
激励计划,23 人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 人因组
织调动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人
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1 人因担任
公司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人因涉嫌职务违法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7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
职时;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
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其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鉴于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低于
回购时市价 14.36 元/股,所以本次 5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涉
嫌职务违法的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98 元/股。本次 70 名因
纳入其他员工持股计划、退休、组织调动、担任公司监事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 4.9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约为 5,513,609.88 元,全部为
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3,118,533,797 股 变 更 为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63,399,634   24.48%        -1,021,006   762,378,628      24.45%
无限售条件股份    2,355,134,163     75.52%                0    2,355,134,163    75.55%
股份总数       3,118,533,797     100.00%       -1,021,006    3,117,512,791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
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 75 人因离职、退休、组织调动等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
定回购注销上述 7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2.1006 万
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75 名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解除
限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
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东方电气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通知》《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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